真实的岳飞是怎样的?文武双全 淡泊名利 尽忠报国******
中新网北京1月29日电 最近,电影《满江红》掀起了一波观影热潮。故事中,南宋绍兴年间,岳飞死后四年,秦桧率兵与金国会谈。
然而就在会谈前夜,金国使者死在宰相驻地,所携密信不翼而飞。小兵张大与亲兵营副统领孙均被裹挟进一场巨大阴谋之中,宰相秦桧命两人限一个时辰之内找到凶手。命运浮沉,小人物阴差阳错入局,故事就此展开。
随着电影热映,人们对南宋抗金名将岳飞以及著名词作《满江红》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河南省汤阴县岳飞纪念馆(又称汤阴岳飞庙)也火了。日前,岳飞纪念馆面向全国游客推出福利:“凡在岳飞纪念馆入门处熟练背诵《满江红》,即可免费游览。”
资料图:图为一名游客在岳飞纪念馆门前背诵《满江红》。靳晓晶 摄“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有人认为岳飞智勇双全,岳飞精神的核心是“精忠报国”。也有人认为,岳飞是个文化人,书法也不错。真实的岳飞,是怎样的?
文武双全的岳飞
少年时代的岳飞朴实稳重,不爱多说话,很喜欢读书。读书之余,他还拜师学习骑射等,论武艺“一县无敌”。
有资料显示,从20岁起,他参与指挥了很多次战斗。岳飞爱护士卒,治军严明,常常亲自监督士兵训练,遇事不徇私情。
每到一地,岳飞往往亲自率领十数骑巡逻,检查军纪执行情况。他体恤民众,如果出现践踏农田等情况,都会按军法秉公处置。
在岳飞的统帅下,“岳家军”形成了极强的战斗力,所向披靡。对此,金兵发出了“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哀叹。
资料图:图为展出的《岳武穆王武艺要论》 钱晨菲 摄据悉,岳家拳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岳飞在无数征战中总结而成。此前,湖北省黄梅县岳氏家族在修复祖墓时发掘了《岳家拳法》,后再编命名为《岳武穆王武艺要论》。
岳飞十分好学,经常手不释卷。据记载,“其中心之所蕴,谋略之所施,往往见于表奏、题跋、吟咏之间。”
一首《满江红》抒发了万丈豪情:“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另外一首《小重山》则以细腻的笔触抒发了岳飞彼时的心境,感情真挚。
有说法称,他的书法师承苏体,水平很不错,旅途中还会自习小楷。
资料图:明人《岳飞像》轴。盛佳鹏 摄淡泊名利的一生
实际上,岳飞品格高尚,一直很受人尊敬。他平时生活俭朴、淡泊名利,严格教育自己的孩子,勉励儿子们要“自立勋劳”。
他对母亲十分孝顺。据说,当母亲生病的时候,岳飞会亲尝汤药,然后送到母亲床前,走路时都是轻手轻脚的,生怕打扰了母亲休息。
民间流传着很多关于岳飞的故事。比如人们熟悉的“岳母刺字”,故事中提到,岳母希望岳飞永远以报国为志,于是便在岳飞的背上用绣花针刺了“精忠报国”四个字。
不过,据记载,岳飞后背有“尽忠报国”四个字,深入肤理。有说法称,这四个字是后来才慢慢演变为“精忠报国”。
时光流逝,直到今天,人们依然尊敬岳飞,以各种不同形式纪念这位古代名将。(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